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出两份罚款《决定书》,对A、B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没有依法履行移交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为,各处罚款10000元。
据悉,2023年7月26日,桃源法院受理两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后,依法指定了管理人,并通知两家公司于15日内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但两家公司均未在期限内提交以上资料。桃源法院再次限其限期提交后,两家公司逾期仍未提交,严重影响了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工作。桃源法院遂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决定对二法定代表人各罚款10 000元。目前,两人均未申请复议。
此次处罚是桃源法院首次对破产企业负责人进行司法处罚。两案的处理,不仅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难问题进行了回应,而且对破产企业负责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以现实案例提醒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亦应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避免想提交而不能的情况。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向人民法院、管理人如实地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移交财产,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破产程序顺利、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如实地履行法律义务,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因为公司相关人员拒不履行前述法定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清算程序无法进行,责任人需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曼 伍梦霞
编辑:李军-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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