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王琪苗,男,1997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漳江街道办事处金凤村福兴山组。 院长 刘 智
聚众斗殴犯向启佳,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漆河镇华岩河村1组。
故意伤害犯伍鹏,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漳江南路058号。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谢生男,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观音寺镇野猪溪村万福组。
聚众斗殴犯张文武,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漳江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高桥组。
聚众斗殴犯何立军,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八字路村三板桥组。
聚众斗殴犯汤建权,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泥窝潭乡茶驿坪村1组。
聚众斗殴犯邓双林,男,1997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廻峰村10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4月3日,刘佳维(已判刑)与涂某某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 “龙八清可”旁巷内协商处理,谢生男邀集邓双林(已判刑)等人前往,与涂某某发生口角,谢生男携管杀,邓双林等人持砍刀殴打、砍涂某某,致其轻伤。2016年4月24日,刘某与张某某发生矛盾,王琪苗等人在皇朝网吧旁巷子内,对张某某及其同学罗某某进行殴打,致罗某某轻伤、张某某轻微伤。2016年9月4日下午,王琪苗与向启佳相约斗殴,并事先准备管杀等凶器。晚上11时许,王琪苗邀集伍鹏、谢生男、邓双林、张景荣(已判刑)等人与向启佳、何彪(已判刑)、汤建权、何立军、张文武在“龙行天下”工厂外的马路中间斗殴。斗殴中,伍鹏用刀砍伤何彪右手手部,谢生男砍伤何彪的腿部及腰部,致其重伤;张文武砍伤张景荣的右手手部。王琪苗系主犯,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伍鹏系主犯,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累犯、前科的量刑情节;谢生男、张文武、邓双林系主犯,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向启佳、何立军系主犯,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汤建权系主犯,有自首、累犯的量刑情节。
本院依法以谢生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邓双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琪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伍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汤建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文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向启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何立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钟欣,男,1996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桃源县漳江街道办事处纺城路社区文昌西路015号。
寻衅滋事犯徐远红,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5组。
寻衅滋事犯魏忠,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2组。
寻衅滋事犯倪宏强,男,1995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陬市镇解放街居委会农贸街002号。
2017年8月17日,陈某(另案处理)因打牌与宋某某发生口角,遂电话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吴钟卫(已判决)帮忙。吴钟卫伙同钟欣等人前往宾馆,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2017年9月下旬某日,杨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因驾驶车辆发生刮擦而发生纠纷,遂邀集徐远红、钟欣前去帮忙。钟欣打了孙某某几耳光,徐远红拿出日本武士刀朝杜某及小车驾驶室挥砍,造成杜某左手手臂及腰部被划伤,钟欣也拿斧头砍向车身,孙某某等人驾车逃离。2017年12月24日凌晨,魏忠因与乐某某、乐某发生争执,遂电话联系钟欣、倪宏强、徐远红等人前往二大电器巷内帮忙。钟欣拿出弹簧刀捅向乐某某胸部,又号令倪宏强、徐远红等人对乐某某、乐某进行殴打;魏忠赶到后又与钟欣等人再次对二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钟欣系主犯,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第1次寻衅滋事)、赔偿损失(第2次寻衅滋事)、持凶器的量刑情节;徐远红1次主犯1次从犯,有自首、赔偿损失(第2次)的量刑情节;魏忠系主犯,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倪宏强系从犯,有坦白的量刑情节。
本院依法以钟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徐远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魏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倪宏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杨福林,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二里岗街066号。
寻衅滋事犯张剑斌,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技工学校文化,居民,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二里岗街066号。
寻衅滋事犯余多,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办事处二里岗街066号。
2017年4月某日,杨福林邀集刘志强(已判刑)前往桃源县第一中学文化长廊和六角亭的施工工地,以该工程未发包给当地人施工为由,阻止工人施工,强行要求参股,致使工程停工。期间,杨福林提出该工程项目经理谢某某给予其2万元补偿了事的要求,经协商,谢某某被迫给予杨福林、刘志强各1万元,之后未再阻工闹事。2018年4月8日,杨福林、张剑斌、余多等人在桃源县第一中学教师宿舍天子山庄小区停车场,借口该停车场土地系其所在居委会六组土地,尚有补偿纠纷,不许小区居民停车。期间,小区居民黄某某驾车进入停车场,并就停车及停车场土地归属问题与杨福林发生言语争执,杨福林随即指示张剑斌、余多打砸黄某某的轿车,致车辆受损。杨福林系主犯,有当庭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张剑斌、余多系主犯,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
本院依法以杨福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剑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余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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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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