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桃源分站3月28日讯(通讯员:吴亚平 李瑶瑶)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于某和李某使用假币案,判处被告人于某犯出售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2016年9月于某从他处获取大量假人民币,并在郑家驿等乡镇通过用假币购买商品的方式来换取真币,同年22日,了解到于某持有大量假币,利欲熏心的李某便萌生了购买假币使用的念头,于是花了1340元从于某处购买面额20元的假币200张、面额50元的假币20张,李某购得假币后也通过购买商品来获得真币,同月29日,于某在使用假币购买早餐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从于某的包中检查出假币492张,面额为13280元,从李某的包中检查出假币160张,面额为3500元,检查出的652张假币当场予以扣押,并从被骗群众手中收回面额为50元的假币3张。经鉴定,被扣押的655张面额为16930元的货币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货币并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故对被告人于某和李某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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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亚平 李瑶瑶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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