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赡养义务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为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体社会公民及组织应当尊敬老年人、爱护老年人、善待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赡养老人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以家庭为基础,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禁止对老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干涉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伤害老年人身体; (二)以咒骂、侮辱、威胁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摧残; (三)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病不让医等方式虐待老年人; (四)其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四、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被赡养人生活、居住困难的,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及时对权益受损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县人民法院受理赡养老年人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快审快结;赡养义务人具有本通告第三条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提起公诉快速办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县民政局依法指导监督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养老,并依法对养老机构检查考核。
五、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的,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的危旧房进行修缮或安排被赡养人入住安全住房。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补助资金、物资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缴相关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倡导文明乡风,督促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亲朋、邻里履行赡养义务。鼓励人民群众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桃源县人民法院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桃源县公安局 桃源县司法局
桃源县民政局
2020年5月7日
来源:桃源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军-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