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加以明确。
1、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宝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3、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4、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5、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编辑:李军